(2016)沪0107执10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上海市普陀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与上海卓尚信息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普陀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上海卓尚信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7执1065号之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07执10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普陀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程勇,职务大队长。被执行人上海卓尚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黄俭,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普陀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该大队作出的第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卓尚信息有限公司支付应缴纳的罚款人民币30000元。本院经依法审查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2015)普非执字第73号行政裁定并以(2016)沪0107执1065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上海卓尚信息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普陀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亦无法提供相应线索,同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且对本案终结执行不持异议。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6)沪0107执106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但振华审 判 员 蒋建国代理审判员 茅洪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