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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3民初2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马茂华诉诚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投资管理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茂华,诚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投资管理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3民初2528号原告马茂华,女,1968年5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白海珍,北京市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诚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投资管理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庞山路1号2幢,注册号110105009819553,组织机构代码79213xxxx。法定代表人胡建勇,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杨连国,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马茂华诉被告诚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投资管理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诚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投资管理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总公司住所地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据此主张本案应由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本案被告系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其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而其住所地在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此外,本案涉诉的工程项目施工地点亦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境内。故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诚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投资管理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涂长江代理审判员     郝自蕙人民陪审员     田荣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钱诗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