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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04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张连江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804刑初19号公诉机关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2014年12月2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5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现住址;2016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以营鲅检公刑诉(201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荔、杨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在营口市鲅鱼圈区营口XX金刚石工业有限公司任产品销售员之便,将甘肃XX地质装备有限公司汇给营口XX金刚石工业有限公司4套测斜仪货款人民币20800元占为己有。2013年8月10日、2013年11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在营口市鲅鱼圈区营口XX金刚石工业有限公司任产品销售员之便,两次将甘肃XX地质装备有限公司汇给营口XX金刚石工业有限公司的测斜仪货款人民币57600元占为己有。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将上述78400元赃款全部退还给被害单位营口XX金刚石工业有限公司,并取得该被害单位谅解。上述事实庭审时被告人均无异议,又有受案登记、立案决定、破案报告、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营业执照、欠款明细、情况说明、银行对账单、发货明细、工资表、文件签收单、收条、谅解协议书、银行卡明细查询、银行缴款单、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犯罪数额明细,证人张某甲、严某、郁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姜某某、于某某、葛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了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韩素坤审判员  金 梅审判员  尚振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纪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