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1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钱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民初1525号原告钱某。委托代理人张健,江苏海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小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陈兴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