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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许桂芹、王杰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桂芹,王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十七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刑初16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桂芹,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2月23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2月26日对被告人许桂芹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杰,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2月23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2月26日对被告人王杰取保候审。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桂芹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晶、书记员郭和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桂芹、王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许桂芹隐瞒其丈夫王某1死亡的事实,未到公主岭市社保局办理相关手续,指使被告人王杰(其女儿)持续骗领王某甲的社会保险金共计人民币27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桂芹、王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王某2等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桂芹、王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领社会养老保险金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桂芹、王杰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许桂芹犯罪时已满75周岁,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杰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能够全部返赃,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十七条之一(年龄对老年人责任能力的影响)、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桂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此款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此款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马俊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译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