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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伟诉被告李荣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李荣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314号原告李伟,男,被告李荣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诉被告李荣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另行处理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晓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乐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