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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刑终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跃飞、何建平、陈小生、何海军、孙铁柱、李三平等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某林,张某国,何某平,马某强,黄某晖,刘某飞,陈某生,何某军,孙某柱,李某平,裴某芽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刑终291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某林,男。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国,男。辩护人杨某彬,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平,男。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强,男。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晖,女。原审被告人刘某飞,男。原审被告人何某平,男。原审被告人陈某生,男。原审被告人何某军,男。原审被告人孙某柱,男。原审被告人李某平,男。原审被告人裴某芽,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廖某林、张某国、刘某飞、何某平、陈某生、何某平、何某军、孙某柱、马某强、李某平、裴某芽、黄某晖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71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廖某林、张某国、何某平、马某强、黄某晖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自2015年9月份起,犯罪嫌疑人陈胜利(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廖某林、张某国、何某平、陈某生、何某平、何某军、刘某飞等人以“合股”的形式在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辖区一带开设赌场。该团伙以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赌博,并以“股东”来充当“门子”引诱赌客下注来带旺赌场。具体分工如下:被告人孙某柱负责管理赌场;被告人马某强负责在赌场内发牌并抽“水钱”;被告人李某平负责保管“水钱”,同时在赌场内放高利贷;被告人裴某芽负责在赌场外望风并带赌客入场;被告人黄某晖为该赌博团伙提供赌博场地。为逃避打击,该团伙轮流在龙园山庄28栋一楼棋牌室、华日花园六楼E房、银湖住宅区7栋401房三处地址设赌,并有专人持对讲机在赌场外望风。2015年10月14日凌晨4时许,公安机关办案民警根据举报在罗湖区红岗路龙园山庄28栋一楼棋牌室内抓获被告人廖某林、张某国、何某平、陈某生、何某平、何某军、刘某飞、孙某柱、马某强、李某平、裴某芽、黄某晖等人,并当场查获赌博的违法行为人共四十三人(其中十七人被行政处罚),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148100元及扑克、对讲机等作案工具。原判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物证缴获的赌具、赌资及作案工具对讲机,抓获经过、身份信息、人员指纹卡、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等,证人刘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廖某林、张某国、刘某飞、何某平、陈某生、何某平、何某军、孙某柱、马某强、李某平、裴某芽、黄某晖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廖某林、张某国、刘某飞、何某平、陈某生、何某平、何某军、孙某柱、马某强、李某平、裴某芽、黄某晖开设赌场,十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本案是一起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廖某林、张某国、刘某飞、何某平、陈某生、何某平、何某军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孙某柱、马某强、李某平、裴某芽、黄某晖协助实施犯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生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刑,被告人李某平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刑,二人在刑满释放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某林、张某国、刘某飞、何某平、陈某生、何某平、何某军、孙某柱、马某强、李某平、裴某芽、黄某晖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廖某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张某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三、被告人刘某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四、被告人何某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上缴国库。五、被告人陈某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六、被告人何某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上缴国库。七、被告人何某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上缴国库。八、被告人孙某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九、被告人马某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十、被告人李某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十一、被告人裴某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十二、被告人黄某晖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十三、缴获的赌具、赌资及作案工具对讲机,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廖某林上诉提出,1、原审判决量刑过重,本案的涉案人员和赌资相对较少,情节较轻,其是初犯、偶犯。2、本案量刑不平衡,赌场的几个股东的股份都是一样的,都被定为主犯,但为何被告人何某平、何某军被判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其却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为何陈某生是累犯,量刑却跟其等人一样。3、其曾遭遇车祸,身上有残疾,生活不便,其离婚后家中小孩无人照顾。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张某国上诉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其经不住大股东陈胜利的诱惑,加入赌场成为小股东,其份额最小,受人支配,但时间不长,是初犯、偶犯。本案量刑不平衡,股东何某平、何某平、何某军仅判有期徒刑十个月,股东陈某生还是累犯,也仅判有期徒刑一年。其真诚悔罪,希望从轻处罚。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与上诉人张某国的上诉意见一致。原审被告人何某平上诉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其自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对于赌场的许多事情都不知情,也不曾参与其中,用以“合股”的资金很少。其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其家中上有老下有小需要其照顾。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马某强上诉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其法律意识淡薄,在本案中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主观恶性较小,其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初犯、偶犯。其家庭十分困难,有年迈多病的父母需要其照顾。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黄某晖上诉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其交友不慎,法律意识淡薄,受人唆使,又贪图一点钱财,才给别人提供赌博场所,其不是主犯,是初犯,还没有获得报酬。其是单亲母亲,其女儿和体弱多病的父亲都需要其照顾。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案所采用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证据确实充分,经本院审理亦未发生变化,本院依法均予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廖某林、张某国、何某平、马某强、黄某晖、原审被告人刘某飞、何某平、陈某生、何某军、孙某柱、李某平、裴某芽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原审被告人陈某生、李某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案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上诉人廖某林、张某国、何某平、马某强、黄某晖、原审被告人刘某飞、何某平、陈某生、何某军、孙某柱、李某平、裴某芽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上诉人廖某林、张某国、何某平、原审被告人刘某飞、陈某生、何某平、何某军均是本案赌场的股东,并以充当“门子”引诱赌客下注方式等参与赌场的经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诉人马某强、黄某晖、原审被告人孙某柱、李某平、裴某芽协助他人开设赌场,在共同犯罪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廖某林所提的上诉意见。经查,原审判决并未认定本案的开设赌场行为属情节严重,故对上诉人廖某林等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上诉人廖某林、张某国、何某平、原审被告人刘某飞、陈某生、何某平、何某军虽然均系主犯,但原审法院根据各人在开设赌场行为的具体表现及作用之差异,在量刑上予以区别,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对原审被告人陈某生的累犯情节已予以从重处罚。上诉人廖某林提出的身体及家庭因素,不属于法定的量刑情节。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廖某林的犯罪事实、情节、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对其定罪科刑并无不当。上诉人廖某林要求对其再予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张某国及其辩护人所提的上诉意见、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张某国作案本案赌场的股东之一,并直接参与赌场的运作,对此,有上诉人张某国归案后所作的有罪供述,且得到了多名同案人的供述及证人的指认之印证,足以认定上诉人张某国参与开设赌场的事实与作用。对于上诉人张某国重复提出的原审判决量刑不平衡问题,前面已述。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张某国的犯罪事实、情节、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对其定罪科刑并无不当。上诉人张某国所提上诉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何某平所提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何某平提出的其具有坦白、初犯、有悔罪表现等情节,原审判决已依法予以认定,并据此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何某平提出的家庭因素,不属于法定的量刑情节。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何某平的犯罪事实、情节、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等,对其定罪科刑并无不当。上诉人何某平要求对其再予从轻处罚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马某强所提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马某强提出的其具有坦白、从犯、有悔罪表现等情节,原审判决已依法予以认定,并据此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马某强提出的家庭因素,不属于法定的量刑情节。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马某强的犯罪事实、情节、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及悔罪表现等,对其定罪科刑并无不当。上诉人马某强要求对其再予从轻处罚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黄某晖所提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黄某晖提出的其具有从犯、坦白、有悔罪表现等情节,原审判决已依法予以认定,并据此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黄某晖提出的家庭因素,不属于法定的量刑情节。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黄某晖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等,对其定罪科刑并无不当。上诉人黄某晖要求对其再予从轻处罚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正  茂审 判 员 杨  爱  云代理审判员 何  远  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思兰(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