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特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苗×1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252号申请人张,女,1951年12月5日出生。申请人苗1,女,1981年7月1日出生。2016年3月16日,申请人张和苗1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12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一、苗2名下座落于北京市西城区德号房屋(建筑面积95.5平方米,产权证号:京房权证西私字第号)房屋产权归张所有;二、苗1放弃对上述房屋的继承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和苗1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12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张和苗1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12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万人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