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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鞠法华、马梓芮与魏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法华,马梓芮,魏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748号原告鞠法华。原告马梓芮。法定代理人鞠法华,系原告马梓芮之母。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涛,临朐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强。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朐县沂山路沂山嘉苑7号沿街。法定代理人:崔晓莹,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鞠法华、马梓芮与被告魏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鞠法华、马梓芮于2016年0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撤诉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法华、马梓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70元,共计95元,由原告鞠法华、马梓芮负担。审判员  张名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玉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