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2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闫小鹏与广向(陕西)化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小鹏,广向(陕西)化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323号申请执行人闫小鹏。被执行人广向(陕西)化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劳人仲案字(2015)第423号裁决书受理闫小鹏与广向(陕西)化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广向(陕西)化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向(陕西)化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957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小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易诗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