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段瑞涛与王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瑞涛,王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336号原告段瑞涛,个体工商户。被告王建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瑞涛与被告王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瑞涛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建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段瑞涛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瑞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为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柴会锋审 判 员 王献彬人民陪审员 李彐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广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