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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段瑞涛与王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瑞涛,王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336号原告段瑞涛,个体工商户。被告王建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瑞涛与被告王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瑞涛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建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段瑞涛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瑞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为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柴会锋审 判 员  王献彬人民陪审员  李彐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广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