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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杨×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第909号原告杨×,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任成群,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女,1984年7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登国,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杨×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案被告陈×的住所地为湖北省×县×镇×居委会,故本案应当由湖北省×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北省×县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王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