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2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立峰与被告商洪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峰,商洪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502民初307号原告王立峰,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某村村民,住该村。被告商洪义,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某村村民,住该村。原告王立峰与被告商洪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舒浩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立峰、被告商洪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立峰诉称,2015年1月7日,原告将合法所有的鲁E82X**黑色奇瑞轿车以9000元的价款转让给被告,并签定《车辆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应在近期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将鲁E82X**奇瑞轿车交付给被告,同时将驾驶证、车辆登记证书及保险合同等车辆手续将由被告持有。时至今日一年有余,被告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且违章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履行协议约定与原告办理鲁E82X**黑色奇瑞轿车过户手续;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商洪义辩称,原、被告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即将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天然气使用凭证交付被告,被告向原告交付车款9000元。原、被告交易当日,被告即将车辆卖给了宋文圆,但宋文圆没有按约履行过户手续,导致被告不能履行过户义务。被告希望积极配合原告尽快办理过户手续。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7日,原告王立峰(甲方、卖方)与被告商洪义(乙方、买方)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甲方将所有的奇瑞牌鲁E82X**轿车(发动机号7D129xxx,车架号AF7D10xxx)转让给乙方,车价为9000元;甲方保证该车能正常过户,积极协助乙方进行车辆的过户并且提供过户手续及有效证件,过户费由乙方负责近期过户。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交付该车辆及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天然气使用证等手续,被告向原告交付车款9000元。另查明,奇瑞牌鲁E82X**号小型轿车(发动机号为AF7D10xxx,车辆识别代码为LVVDC11B07D129xxx)登记所有权人为王立峰。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车辆转让协议、车辆登记查询证明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遵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在车辆转让协议签订后,已按约履行交付车辆及相关手续的义务,自车辆交易完成之日至今已逾一年,被告仍未履行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商洪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王立峰办理奇瑞牌鲁E82X**号小型轿车(发动机号为AF7D10xxx,车辆识别代码为LVVDC11B07D129xxx)车辆转移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舒浩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