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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凤莲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冷东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凤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冷东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告赵凤莲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冷东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的民事裁定书(2016)吉0721民初1075号原告:赵凤莲。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地址:前郭县前郭镇松江大街。负责人:王立新,经理。被告:冷东元。本院受理原告赵凤莲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冷东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凤莲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凤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凤莲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广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烨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