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民终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张东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建强,张东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民终9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强男1986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狮子沟镇上二道河子村。身份证号:13080219860211141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东东男1987年10月2日生满族住隆化县七家镇西道村小组432号身份证号:1308251987********。上诉人张建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5)双桥民初字第3691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认为,原告所提供被告张东东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且不能补正,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裁定驳回原告张建强的起诉。上诉人张建强上诉称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提供了被上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地址及联系电话和工作地点等信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有明确的被告及其他信息,符合民诉法第119条规定,上诉人上诉理由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5)双桥民初字第3691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柴燕宏审判员 刘连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 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