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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强业诉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青岛某银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449号原告:王某被告:青岛某银行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青岛某银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萃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