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21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魏上珊与刘大陆、刘大寿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上珊,刘大陆,刘大寿,刘佑贺,刘五祥,刘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2152-3号原告魏上珊,身份证号码不详。被告刘大陆,出生年月及住址不详,系原告魏上珊长子。被告刘大寿,系原告魏上珊次子。被告刘佑贺,系原告魏上珊三子。被告刘五祥,系原告魏上珊四子。被告刘凤英。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鄂赤壁民初字215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刘大陆、刘大寿、刘佑贺、刘五祥、刘凤英价值20万元的财产,现因办案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佑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审判员 但 琼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日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