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4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4604号原告陈某,女,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王某某,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艾江月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梦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