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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1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王征芳与郎溪县双实换热器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征芳,郎溪县双实换热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1民初267号原告:王征芳,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委托代理人:杨宝才,郎溪县建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郎溪县双实换热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经济开发区。负责人:耿相国,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王征芳诉被告郎溪县双实换热器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征芳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征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征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征芳负担。审 判 长  章建忠审 判 员  李大财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汪润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