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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民终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杨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民终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无职业,住洪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曾用名朱汉清),原洪江市贮木场退休工人,住洪江区。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2015)怀洪民一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提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冷旗帜审 判 员  刘士平代理审判员  蒋珊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戴蚁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