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8民终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李荣华与郭兆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荣华,郭兆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民终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荣华,住黑龙江省桦南县,公民身份号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兆文,住黑龙江省桦南县,公民身份号码。上诉人李荣华因与被上诉人郭兆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2015)桦商初字第2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荣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郭兆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2015)桦商初字第26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罗亚红代理审判员  路 敏代理审判员  高 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春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