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5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陈玲与闫启铜、薛素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玲,闫启铜,薛素兰,闫瑞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5987号原告陈玲(曾用名陈陵),女,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于文清,亳州市谯城区汤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证号:31203071108320被告闫启铜,男,195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薛素兰,女,195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闫瑞德,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陈玲与被告闫启铜、薛素兰、闫瑞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灿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玲的委托代理人于文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闫启铜、薛素兰、闫瑞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玲诉称:被告闫启铜经被告闫瑞德介绍并担保,向原告借款30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该款借款时,系在被告闫启铜、薛素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要求:1、被告闫启铜、薛素兰返还原告借款3000元;2、被告闫瑞德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闫启铜、薛素兰、闫瑞德未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经被告闫瑞德介绍,被告闫启铜于2011年12月24日向原告借款3000元。被告闫启铜出具了欠条,被告闫瑞德自愿承担担保责任。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未归还。被告闫启铜与被告薛素兰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被告闫启铜与被告薛素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陈玲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有效证据有: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被告闫启铜、薛素兰的户籍证明,证明二被告的基本情况及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12月24日欠条一份,证明被告闫启铜借原告3000元。该款由被告闫瑞德担保;2015年7月12日亳州市谯城区观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欠原告款,经调解无果。本院认为:本案被告闫启铜向原告借款3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闫启铜应予归还。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证明所负债务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原告所诉借款发生在被告闫启铜与薛素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未能就上述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上述欠款应认定为被告闫启铜、薛素兰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薛素兰承担还款责任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而被告闫瑞德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闫启铜、薛素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玲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元;二、被告闫瑞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闫启铜、薛素兰、闫瑞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健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5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