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执恢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刘艳萍与荣成市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萍,荣成市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恢180号申请执行人刘艳萍。被执行人荣成市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亚欧街道办事处马安屯村。申请执行人刘艳萍与被执行人荣成市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168.2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宁小杰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