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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3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季冠耀与龚辉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冠耀,龚辉庆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3018号原告:季冠耀。被告:龚辉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冠耀诉被告龚辉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季冠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90元(已减半),由原告季冠耀负担。审 判 员 吕兴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经 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