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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闻商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侯金海与被告闻喜县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闻商初字第218号原告侯金海,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万宾,山西万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闻喜县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婷,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洁,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侯金海与被告闻喜县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金海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金海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金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侯金海负担。审 判 长  葛晓霞审 判 员  柳姣琴代理审判员  任红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裴家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