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02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舒锡明诉被告针苗莲、白志忠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锡明,针苗莲,白志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02民初68号原告舒锡明,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针苗莲,女,50岁左右。被告白志忠,男,50岁左右。本院在审理原告舒锡明诉被告针苗莲、白志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争期间,双方就诉争事实自行协商解决的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锡明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舒锡明承担。审判长 杨 磊审判员 李小虎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玉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