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4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彭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某某,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4执134号申请执行人秦某某,女,196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柳潭乡.被执行人彭某某,女,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柳潭乡.申请执行人秦某某与被执行人彭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湘民一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秦某某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彭某某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判决书被执行人彭某某应赔付申请执行人秦某某5288.5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元、案件执行费50元,共计5353.55元。经查,被执行人彭某某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某某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5353.5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彭某某在有关单位的收入5353.55元;或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彭某某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相应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陆梦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伯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