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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王忠宇与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道路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宇,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106行初13号原告王忠宇,男,1986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所吉林省白山市被告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地址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宇与被告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王忠宇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忠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 震人民陪审员  杜晶惠人民陪审员  于 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欣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