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莉莉与钟明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莉莉,钟明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366号原告刘莉莉,女,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被告钟明兴,男,1983年4月2日出生,畲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莉莉诉被告钟明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莉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小龙人民陪审员 蒋 勇人民陪审员 顾巧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沙袁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