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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法执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黎帮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帮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法执字第368号被执行人黎帮义,男,壮族。隆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黎帮义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隆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黎帮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黎帮义因犯盗窃罪现在广西柳城监狱服刑,没有收入来源。本院依法向农行、工商行、信用联社、邮政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房产、工商、车管所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黎帮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黎帮义目前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隆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远松审判员  李静艳审判员  黄日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