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81执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朱福榜与郑新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福榜,郑新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81执保19号原告朱福榜,男,195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被告郑新进,男,195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福榜与被告郑新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福榜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郑新进的银行存款600000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福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郑新进银行存款600000元整。二、在冻结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甘云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黄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