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终1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叶秀回与应李平、李东亮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应李平,叶秀回,李东亮,应李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11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应李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秀回。原审被告李东亮。原审被告应李果。上诉人应李平为与被上诉人叶秀回,原审被告李东亮、应李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金永商初字第2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应李平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应李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良 飞审 判 员 王孜力哈代理审判员 盛 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吕 倩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