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4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柘城县辣椒大市场有限公司与金福利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柘城县辣椒大市场有限公司,金福利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395号原告柘城县辣椒大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传新,该公司经理。被告金福利,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柘城县辣椒大市场有限公司诉被告金福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柘城县辣椒大市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3元,减半收取30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翠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振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