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2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叶思雨与梁继泉、钟小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思雨,梁继泉,钟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2执158号申请执行人叶思雨。被执行人梁继泉。被执行人钟小燕。关于叶思雨申请执行梁继泉、钟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梁继泉、钟小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梁继泉、钟小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梁继泉;钟小燕所有的查封清单。二、被执行人梁继泉;钟小燕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梁继泉;钟小燕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梁继泉;钟小燕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年(月)。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雷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