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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康某与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何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999号原告康某,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邢台市尧县。委托代理人王海林,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男,196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与被告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康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晓侃人民陪审员  代增辉人民陪审员  赵云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君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