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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中方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洪青、姚廷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中方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刘洪青,姚廷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133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中方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施宏全,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洪青,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被执行人:姚廷芳,女,1975年2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执行马鞍山市中方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刘洪青、姚廷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刘洪青、姚廷芳确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雨民二初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浩审判员  伊长城审判员  方雪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