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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07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程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新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新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07民初22号原告程某,女,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伊春市。被告杨某某,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伊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与被告和好,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50%。审判员  刘养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 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