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2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徐志杨与吕敏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杨,吕敏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2296号原告:徐志杨。委托代理人:楼惠芳。被告:吕敏岗。原告徐志杨与被告吕敏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1万元,并支付利息9.76万元(利息按月利率2%已暂算至2015年8月5日,此后仍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吕敏岗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12月5日向原告借款6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2月底,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每月付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敏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徐志杨借款本金61万元,并支付利息97600元(已算至2015年8月5日,此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38元(已减半),由被告吕敏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付娟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周巧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