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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271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朱绍堂申请马仲礼民间借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绍堂,马仲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271执300号申请执行人朱绍堂。被执行人马仲礼。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223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及停车费103700元,并承担执行费1492.43元,共计105192.43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马仲礼承诺从2016年4月10前给付申请执行人40000元,于2017年3月30日给付30000元,剩余部分于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被执行人在未履行完上述债务前,对保全的甘B-997**号长安轿车一辆可以使用,但法院对该车辆的查封措施不予解除,申请执行人同意按此还款计划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2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师玉文代理审判员  王占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魏建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