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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1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张栋梁与林苏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栋梁,林苏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1680号原告:张栋梁。委托代理人:姚志杰。被告:林苏浩。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栋梁诉被告林苏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栋梁未按规定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石银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戴丹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