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初字第4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王崇友与俞贵尧、赵祥河、俞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崇友,俞贵尧,赵祥河,俞桂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4062号原告王崇友,男,194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委托代理人彭成涛,孙小平,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贵尧,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赵祥河,男,195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俞桂兰,女,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崇友与被告俞贵尧、赵祥河、俞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崇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告俞贵尧、赵祥河、俞桂兰负担。审 判 长 李洪举审 判 员 奚修亮人民陪审员 高 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