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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2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徐琪简与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琪简,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2091号申请执行人徐琪简。被执行人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左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徐琪简与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渝新劳仲案字(2015)第744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完毕,可以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北部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渝新劳仲案字(2015)第744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陆苍碧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 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