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8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普、冯建、乔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普,冯建,乔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8执66-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增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向宏。被执行人刘普,男,汉族。被执行人冯建,男,汉族。被执行人乔永,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佳民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佳民初字第009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冯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xxxxxx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武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樊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