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1财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武汉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肖文杰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肖文杰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财保111号申请人:武汉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武汉市蔡甸区工农路(天下壹品莲花商住楼)。法定代表人:徐家宝,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肖文杰。申请人武汉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诉称:2011年7月1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借5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后申请人如约出借款项,被申请人未按期还款。2015年5月14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之前的50万借款自出借之日起按每两年50%的利率计算利息,两年期满未兑付的,利息计入本���重新开始计算,被申请人2015年8月15日前付清全部本息。时至今日,被申请人经多次催讨仍未偿还本息。现申请人拟向本院起诉,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逃避责任,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肖文杰名下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财产担保,担保财产为申请人武汉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工农路天下·壹品莲花(一期)A区1-3栋商铺1-3栋1层(19)铺室的房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肖文杰名下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其他等���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动产为三年,动产为两年,银行存款为一年;二、查封申请人武汉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工农路天下·壹品莲花(一期)A区1-3栋商铺1-3栋1层(19)铺室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德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