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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4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刘俊升与王福丁、王长波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俊升,王福丁,王长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4民申1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刘俊升,男,1958年3月3日出生,汉族,系无职业人员,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委托代理人:刘英栋,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系无职业人员,住址同上。(系申请人的儿子)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福丁,男,194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系农民,住辽宁省普兰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长波,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系农民,住址同上。申请再审人刘俊升与被申请人王福丁、王长波为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作出(2015)普民初字第330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以本案调解违反自愿原则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俊升申请再审称:法院审理过程中遗漏了被告王长波,调解违反自愿原则,要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审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调解书的内容亦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俊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永全审判员  郭纪亮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