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2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丁金有与赫荣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金有,赫荣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2民初74号原告:丁金有,男,满族,1963年1月27日出生,住凤城市。被告:赫荣国,男,满族,1968年3月22日出生,住凤城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住丹东市元宝区九江街17-1号。负责人:李冰。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金有诉被告赫荣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日1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金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丁金有承担。审判员 李晓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站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