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张桂丽、蒋某甲等与李兴业、阜阳市颍州路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丽,蒋某甲,蒋某乙,李兴业,阜阳市颍州路运有限公司,凤台县捷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1276号原告:张桂丽,女,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蒋某甲。原告:蒋某乙。被告:李兴业,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阜阳市颍州路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法定代表人:张显忠,任该公司经理。被告:凤台县捷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法定代表人:岳明,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丽、蒋某甲、蒋小雨与被告李兴业、阜阳市颍州路运有限公司、凤台县捷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丽、蒋某甲、蒋���雨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阜阳市颍州路运有限公司所有皖K×××××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被告凤台县捷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皖D×××××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一辆,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桂丽、蒋某甲、蒋小雨的申请符合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阜阳市颍州路运有限公司所有的皖K×××××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二、查封被告凤台县捷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D×××××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世光审 判 员 张劲辉人民陪审员 李浩翔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