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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8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陕0728执68号申请执行人丁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严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丁某某与被执行人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镇巴民初字第005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主文确定:“被告严某某自愿偿还原告丁某某借款本金15000元,自2015年10月份起,每月5日前偿还1000元,直至将借款15000元偿还完毕为止。”由于被执行人严某某未按期偿还借款,权利人丁某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应偿还的自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的到期债务4000元,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严某某经多次查找联系无��,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在其位于汉中市汉台区七里街道办事处崔家营村的租住房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由于该严在指定期间内拒绝报告财产,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依法对其作出拘留决定,在执行拘留时被执行人履行了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款4000元,并与申请执行人就下余案件款11000元的履行方式和时间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严某某自2016年4月份起,每月5日前履行1000元,直至11000元给付完毕。”申请人丁某某领取了本次执行到位的4000元案件款后表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产生的利息(有丁某某的领条、执行笔录载卷)。同时,被执行人严某某就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拒绝报告财产的行为向本院作出了书面检讨。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批准,暂缓对严某某执行拘留。综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严某某已履行了相关义务,故申请人本次申请标的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5)镇巴民初字第005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严某某偿还丁某某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的借款,共计4000元已执行完毕。执行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严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晓波审 判 员  周秦汉代理审判员  左 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