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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32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某、王某云、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云,王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32刑初47号公诉机关新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2015年10月1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新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津县看守所。辩护人陈勇,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丹,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云,男,1986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新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5年10月1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新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津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男,2015年10月1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新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津县看守所。新津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王某云、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勇,被告人王某云、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张某某在名为“嘉华”的赌博网站注册为会员,为该网站经营的“重庆时时彩”担任代理并接受��人投注,并参与其接受投注部分的利润分成。该网站系用重庆市福利彩票中心承销的“重庆时时彩”数字彩票的开奖结果,但其设置的赌博方式远远多于“重庆时时彩”数字彩票开奖方式。2015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找到被告人王某云、王某与田启良(在逃)商量在新津县摆设机具进行网络赌博的事宜。之后,被告人张某某提供赌博相具,被告人王某云、王某与田启良在新津县纯阳小区“千重浪茶府”设置机具吸引他人进行网络赌博。同年9月底,被告人张某某、王某云与李宏(在逃)在“津城水韵”茶楼设置机具吸引他人进行网络赌博。同年10月13日15时许,公安民警在“千重浪茶府”现场挡获赌博人员谢某林等人,查获用于赌博的机具电脑2台(带显示器)、电视型显示器l台、赌资人民币6959元、打票机1台及打印小票;在“津城水韵”茶楼现场挡获被告人张某某、王某云、王某和为赌博提供条件的黄某婷等人,查获用于赌博的机具电脑2台(带显示器)、电视型显示器l台、打票机1台、赌资人民币5492元。上述赌资及用于赌博的机具均予以了扣押。经重庆市福利彩票中心证明,“重庆时时彩”只限于重庆市所辖区域内发行,由重庆市福利彩票中心承销,该中心未授权“嘉华”网站销售该彩票。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王某云、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证人黄某婷、文某龙、李某谊、钟某、赵某燕的证言,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物证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随案移交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时时彩”相关情况的回复,被告人王某云的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王某云、王某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云、王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并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分工不同,均行为积极,不区分主从,按各自作用承担相应责任。归案后,被告人张某某、王某云、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云有前科,本院在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新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王某云、王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成立,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无前科、主观恶习不深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社会治安和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2016年6月1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某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2016年6月1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2016年4月1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四、对扣押在案的赌博机具电脑主机(带显示器)4台、显示器2台、打票机2台,赌资人民币12451元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雪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常 沙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果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