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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辛长发与天津仪表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长发,天津仪表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125号原告辛长发,无职业。被告天津仪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356号。法定代表人郑晓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子强,该单位托管中心信访办主任。委托代理人付崇海,该单位托管中心信访办职工。被告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29号。法定代表人卢彦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岩,该单位职员。委托代理人马XX,天津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辛长发与被告天津仪表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天津仪表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长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颖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玲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